项目名称 | 阳达路(山富东路-南阳港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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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2]550号 |
批准日期 | 2012-06-28 00:00:00 |
行政区划 | 金山区 |
项目位置 | 山阳镇向阳村9、10、12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2]55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山阳镇向阳村10组、向阳村12组、向阳村9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沪房地金字1996第000477号)(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6223.7平方米、建设用地 5246.4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1470.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山阳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山阳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185150018@向阳村9组 |
9856.7 |
616536.58 |
36666 |
0 |
0 |
0 |
653202.58 |
|
2 |
185150018@向阳村10组 |
2317.8 |
144978.4 |
9734.76 |
0 |
0 |
0 |
154713.16 |
3 |
185150018@向阳村12组 |
6234.8 |
389986.74 |
21738.78 |
0 |
0 |
0 |
411725.52 |
4 |
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沪房地金字1996第000477号) |
3060.8 |
191453.04 |
0 |
0 |
0 |
0 |
191453.04 |
5 |
山阳镇向阳村9、10、12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21470.1 |
1342954.76 |
68139.54 |
0 |
0 |
0 |
1411094.3 |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8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8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张翠英、凌玲、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 金山大道1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