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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阳达路(山富东路-南阳港东路)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2]550号
批准日期 2012-06-28 00:00:00
行政区划 金山区
项目位置 山阳镇向阳村9、10、12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8]第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2]55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山阳镇向阳村10组、向阳村12组、向阳村9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沪房地金字1996第000477号)(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6223.7平方米、建设用地 5246.4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1470.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山阳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山阳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185150018@向阳村9组

9856.7

616536.58

36666

0

0

0

653202.58

2

185150018@向阳村10组

2317.8

144978.4

9734.76

0

0

0

154713.16

3

185150018@向阳村12组

6234.8

389986.74

21738.78

0

0

0

411725.52

4

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沪房地金字1996第000477号)

3060.8

191453.04

0

0

0

0

191453.04

5

山阳镇向阳村9、10、12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

0

0

0

0

0

0

0

合计

21470.1

1342954.76

68139.54

0

0

0

1411094.3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8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8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张翠英、凌玲、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 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 67326085、57953126 监督电话: 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8]第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2]55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山阳镇向阳村10组、向阳村12组、向阳村9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沪房地金字1996第000477号)(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6223.7平方米、建设用地 5246.4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1470.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山阳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山阳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185150018@向阳村9组 9856.7 616536.58 36666 0 0 0 653202.58
2 185150018@向阳村10组 2317.8 144978.4 9734.76 0 0 0 154713.16
3 185150018@向阳村12组 6234.8 389986.74 21738.78 0 0 0 411725.52
4 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沪房地金字1996第000477号) 3060.8 191453.04 0 0 0 0 191453.04
5 山阳镇向阳村9、10、12组,金山县山阳打火机厂 0 0 0 0 0 0 0
    合计 21470.1 1342954.76 68139.54 0 0 0 1411094.3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8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8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张翠英、凌玲、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 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 67326085、57953126 监督电话: 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