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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规〔2018〕2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做好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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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分类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单独评估和分区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单独评估

  1.下列各类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地下车行道路、跨江和跨海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

  (3)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给排水及电力隧道工程;

  (4)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

  (5)开挖深度≥15米且开挖面积≥5000平方米的基坑工程。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

  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基坑周边区域的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需要实施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4.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应当对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是否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施工方法的建议,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分区评估

  除上述各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以下简称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分区评估。

  1.分区评估单元划分

  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全市共划分为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单元(附件1)。

  2.分区评估纳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计划。分区评估应充分利用上海城市地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及成果,结合各分区单元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按照上海市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3.分区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通过。

  4.经审查通过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每年进行动态维护,每三年对全市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进行一轮动态更新。

  四、实施环节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或自有土地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查阅《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类管理告知书》(附件2)。建设单位应依据本规定中的分类评估要求,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告知要求,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其中,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用地报批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三)实行分区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内容,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告知要求,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附件3),

  (四)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资质管理和成果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人员须具有从业经验,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应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专家。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中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作出书面承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规划土地局对建设单位承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的评估行为、评估能力、评估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将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七、其它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土资矿规〔2013〕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图(表)

    2.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类管理告知书

    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规〔2018〕2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做好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www.828-365.com
  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分类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单独评估和分区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单独评估
  1.下列各类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地下车行道路、跨江和跨海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
  (3)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给排水及电力隧道工程;
  (4)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
  (5)开挖深度≥15米且开挖面积≥5000平方米的基坑工程。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
  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基坑周边区域的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需要实施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4.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应当对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是否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施工方法的建议,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分区评估
  除上述各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以下简称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分区评估。
  1.分区评估单元划分
  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全市共划分为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单元(附件1)。
  2.分区评估纳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计划。分区评估应充分利用上海城市地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及成果,结合各分区单元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按照上海市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3.分区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通过。
  4.经审查通过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每年进行动态维护,每三年对全市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进行一轮动态更新。
  四、实施环节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或自有土地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查阅《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类管理告知书》(附件2)。建设单位应依据本规定中的分类评估要求,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告知要求,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其中,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用地报批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三)实行分区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内容,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告知要求,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附件3),
  (四)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资质管理和成果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人员须具有从业经验,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应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专家。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中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作出书面承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规划土地局对建设单位承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的评估行为、评估能力、评估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将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七、其它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土资矿规〔2013〕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图(表)
  2.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类管理告知书
  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