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川沙新镇C05-10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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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7]821号 |
批准日期 | 2017-12-26 00:00:00 |
行政区划 | 浦东新区 |
项目位置 | 东至明月路,南至绣川路,西至川沙路及现状宾馆,北至锦川路。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8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南村第一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村第二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高桥村、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高桥村第六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4013.8平方米、建设用地 14472.9平方米、未利用地 2047.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0534.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86.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川沙新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高桥村第六村民小组 |
13310.8 |
1152049.75 |
8580 |
0 |
0 |
0 |
1160629.75 |
|
2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高桥村 |
2397.7 |
207520.94 |
0 |
0 |
0 |
0 |
207520.94 |
3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村第二村民小组 |
4793.5 |
414877.43 |
0 |
0 |
0 |
0 |
414877.43 |
4 |
川沙新镇、城南村、妙境村、南高桥村 |
0 |
0 |
0 |
567254 |
0 |
0 |
567254 |
5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 |
6924.6 |
599324.13 |
0 |
0 |
0 |
0 |
599324.13 |
6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南村第一村民小组 |
13107.9 |
1134488.75 |
13200 |
0 |
0 |
0 |
1147688.75 |
合计 |
40534.5 |
3508261 |
21780 |
567254 |
0 |
0 |
4097295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9月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8月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