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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 金山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 201808901
合同编号 沪金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18号
地块名称 金山区金山新城JSC1-0701单元01-04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山阳镇卫东村海光2、3组)
出让方式 挂牌
四至范围 东至:杭州湾大道,南至:海浒新村,西至:戚家墩路,北至:金山铁路
土地用途 普通商品房
宗地面积(平方米) 93818.1
容积率 普通商品房 2.5
计容面积(平方米) 234545.25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申阳(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申阳(上海)置业有限公司:10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郭骥谡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 2018-07-31
约定缴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 建设要求 /
住宅套数下限 2370
保障房配建比例(%)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60%。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40727.15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联(2016)601号)。
全装修要求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111408.99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11727.26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1、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0.73%(计不少于1725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居委综合用房不少于1330平方米、治安联防站不少于35平方米、小型垃圾压缩收集站不少于200平方米、环卫道班房不少于160平方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求配置的不少于36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其余经土地出让前评估增加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1365平方米不计容。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政府。 2、地块内应设置不低于用地面积9.27%(计不少于8697平方米)的公共环境空间,公共空间要求为地块内增加小型公共空间(绿地/广场)面积不小于8697平方米,沿杭州湾大道布局,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12米,乔木覆盖率不小于50%。绿地/广场不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绿地和开放空间在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绿地和开放空间中应设置公共艺术作品(设施),包括城市雕塑、装置艺术,经艺术化处理的城市家具和公共设施等。 3、地块内设置2条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400米,且满足以下要求:公共通道建议布局于地块中部(在戚家墩路及杭州湾大道设置连接口),两端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公共通道具体位置可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24小时向公众开放。 4、地块内配置儿童游戏场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健身点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体育场所,权属属全体业主所有。 5、地块内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0.2%且不小于100平方米)和业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32836.34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小于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其他建设要求 /
功能管理 功能业态要求 配套商业总量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以下,业态以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生活性服务业为主。
引入行业要求 /
其他功能要求 /
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要求 集中布局配套商业,避免出现大量沿街商铺
物业持有要求 /
建筑节能环保 绿色建筑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本项目按照《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实施。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5)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6)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6)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特别约定 1、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34545.25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1365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2、该地块北侧01-03地块由受让人带建,建设标准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政府,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3、本地块内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由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成本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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