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2016)虹字不动产证明第09002751号不动产权证书灭失(遗失)声明
本人(单位) 宋晓风不慎将坐落在商丘路399弄2号1801室,证号为沪(2016)虹字不动产证明第0900275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故申请补发上述坐落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声明刊登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虹口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异议。
虹口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东体育会路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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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宋晓风
2018年08月03日